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學校法人應該設置專職或兼職的稽核人員,或者指派學校的稽核人員兼任,負責辦理學校法人的稽核業務。如果學校的年度總收入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或學生人數超過二萬人,則應根據學校的規模、校務情況和管理需求,配置隸屬於校長的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負責執行內部稽核業務。在必要時,學校還可以設立專責稽核單位,並安排一名稽核主管負責。如果學校的年度總收入未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且學生人數未達二萬人,則可以根據前一條規定,或者讓隸屬於校長的兼任稽核人員負責執行內部稽核業務。此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也可以委任非辦理學校法人或學校該年度財務簽證的會計師,來執行內部稽核業務。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的目的在於建立和加強學校內部的稽核制度,以確保學校的財務和管理活動得到適當的監督和控制。這項規定要求學校法人根據學校的規模、校務情況和管理需求,設置專職或兼職的稽核人員。這些稽核人員可以是學校內部的人員,也可以是外部機構或專業人士。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大學的年度總收入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則根據第15條的規定,該大學應該配置專任稽核人員,來負責執行內部稽核業務。這些稽核人員將負責監督和審核該大學的財務報表、預算編製、資金使用情況等。他們還可以評估學校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提出改進建議並監督改善的實施。 另一方面,如果一所高級中等學校的年度總收入未達新台幣二十億元,則可以根據第15條的規定,委任一位非辦理該校法人或財務簽證的會計師,負責執行內部稽核業務。這位會計師將檢查該校的財務制度、資金使用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等,並提供建議以改進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 總之,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學校應該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配置專職或兼職的稽核人員來執行稽核業務,以確保學校的財務和管理活動得到適當的監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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