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學校之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規定分別對學校法人、學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其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其職權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等活動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學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專案稽核事項。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學校法人及學校內部控制的稽核職權。根據該條規定,學校財團法人以及委任的稽核人員或會計師應該對學校法人和學校的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評估其對人事、財務和營運方面的政策和作業程序的有效性和遵循程度,並且不能違反會計職掌。其職權包括: 一、對人事、財務、營運等活動進行事後查核。 二、對現金出納處理進行事後查核。 三、對學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進行盤點。 四、對財務上增進效率和減少不經濟支出進行查核和提供建議。 五、對專案稽核事項進行稽核。 參考資料: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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