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学校法人及所设私立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办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学校法人及学校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分别制定稽核计划。学校法人的稽核计划应经董事会通过,学校的稽核计划应经校长核定;在修正时,亦需遵循同样的程序。 2. 根据第17条第2款规定,稽核人员或委任的会计师应根据前款规定的稽核计划,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根据以上规定,为了确保学校法人及学校的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学校法人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稽核计划,并经董事会通过。同时,学校的稽核计划则需要经校长核定。稽核人员或委任的会计师应根据稽核计划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情况进行稽核。这些规定旨在提升学校财务管理和运营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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