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在學校法人及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的會計師進行稽核時,如果發現本制度的缺失、異常事項以及其他缺失事項,必須在年度的稽核報告中真實地揭露,並附上工作底稿和相關資料,制作稽核報告並定期追蹤。 範例參考: 學校法人委聘會計師進行年度財務查核,發現學校未按規定保留五年的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並在稽核報告中駁回了學校的合法性。 2. 前項所指的其他缺失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政府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的缺失。 範例參考: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實施對私立學校的檢查,發現該學校沒有建立完善的財務報告制度,違反了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2) 會計師在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中發現的缺失。 範例參考: 學校委託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會計師發現學校的財務報告中存在未正確紀錄的金額,並沒有按照應有的標準進行核實。 (3) 其他缺失。 範例參考: 學校內部稽核人員發現,學校在控制支出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差旅費用操作,未按規定進行審核和批准。 3. 學校在保存文件方面有著特定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第一項中的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範例參考: 學校根據該法規要求始終保存了五年的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作為稽核的文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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