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19 條明確規範了學校法人稽核人員或委任的會計師在內部控制制度下的職責和義務。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下面進行釋義: 1. 學校法人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定期將學校法人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董事會,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但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學校法人或學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 根據上述規定,學校法人稽核人員或委任的會計師需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學校法人的稽核報告和追蹤報告,同時將副本提交給監察人進行審查。如果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學校法人或學校有受到重大損害的危險,則應立即撰寫稽核報告,提交給董事會並將副本交給監察人進行查閱。 2. 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定期將學校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學校法人或學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報告後,應立即評估改善並送董事會,且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 根據上述規定,學校股價監察人員或委任的會計師需定期向校長提交學校的稽核報告和追蹤報告,並將副本提交給監察人進行審查。如果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學校法人或學校有受到重大損害的危險,則應立即撰寫稽核報告提交校長審閱,校長在收到報告後應立即評估並加以改善,並向董事會提交報告,同時將副本提交監察人進行查閱。 3. 監察人接獲學校法人或學校稽核報告,對學校法人或學校重大違規情事,或對學校法人或學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於接獲報告後十日內,函報學校法人及學校主管機關。 根據上述規定,一旦監察人接收到學校法人或學校的稽核報告,在發現學校法人或學校有重大違規情事或可能對學校法人或學校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必須在接收到報告後的十天內將情況函報學校法人和學校主管機關。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學校法人和學校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並提供了對內部控制的稽核和監察機制。根據上述法規,稽核人員或委任的會計師和監察人需要履行責任和義務來確保學校法人和學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能夠適時發現和處理任何違規行為或損害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