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除另有規定外,應比照本辦法,建立本制度。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學校的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按照該辦法的要求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這意味著學校必須根據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來管理其附屬機構以及相關事業。該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學校內部的財務、運營和管理活動得到適當的控制和監督,以提高學校組織的效率和效益。這可以包括評估風險、確保適當的財務報告、建立有效的審計和監督機制,以及推行適當的內部控制措施等。學校應利用該制度來加強對附屬機構和相關事業的管理,確保其能夠按照法律和法規的要求進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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