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學校、學校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定期檢討及修正本制度。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22條,學校財團法人、學校、學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定期進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檢討和修正。這表示學校財團法人、學校、學校附屬機構以及相關事業有責任定期檢視他們的內部控制制度,並進行必要的修正。檢討的目的是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規性。例如,他們可能需要檢查文件記錄、財務制度、流程和程序,並確保它們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修正則指的是在檢討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或需要改進的地方,就需要進行相應的修正措施,以加強內部控制的效能和合規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