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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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於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入學、升學、轉學及學籍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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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10條,如果在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入學、升學、轉學及學籍管理未在該辦法中規定,則適用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這意味著如果該辦法未提及特定的入學、升學、轉學或學籍管理問題,則需要參照其他相關的法規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兒童或少年在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間需要轉學,但該辦法中未明確規定轉學的程序、流程或要求,則可以參考其他相關法規,如「學校法」或「學籍管理辦法」等,來處理轉學手續。同樣地,如果其中一個學生完成教育輔導或感化教育並希望復學,但該辦法中未規定該過程,則可以參照其他相關法規,如「學生權益保障法」或「學校招生入學辦法」等,來處理復學手續。這樣可以確保兒童及少年在進行學籍轉銜及復學時能夠依法辦理。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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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