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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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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之執行成效,應納入各該學校校務評鑑。
  2. 2.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成效良好者,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予以表揚,並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敘獎。
  3. 3.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不力致影響兒童及少年受教權益者,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找不到與"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 9 條"相關的參考資料。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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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 9 條規定:「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之執行成效,應納入各該學校校務評鑑。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