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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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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第四條、第五條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向轉銜及復學學校報到後十四日內,學校應通知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並視學生需求,於開學或復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相關人員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8條,當兒童或少年根據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報到轉銜或復學學校後的十四天內,該學校應通知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并在開學或復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個案輔導會議。需要的話,可以邀請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的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這個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兒童和少年在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機構完成後能夠順利轉學或復學。學校需要在學生報到後的十四天內通知原機構並召開個案輔導會議,以了解學生的需求情況,并針對其特殊需求進行輔導和支持。這樣可以確保學生在學校環境中能夠順利適應和學習。 舉個實際例子,如果一名兒童或少年結束在一所感化教育機構的教育后,轉到一所普通學校接受學習,根據該法條,該學校應在學生報到十四天內通知原感化教育機構,并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在會議上,學校可以與原感化教育機構的相關人員討論該學生的需求,制定適合他的轉銜和復學計畫,並提供相應的支持和輔導措施,以確保學生能夠順利融入新的學習環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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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 8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向轉銜及復學學校報到後十四日內,學校應通知原安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