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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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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於進入安置輔導機構後一個月內,機構應訂定安置輔導期間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必要時,得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 4 條,當兒童及少年進入安置輔導機構後一個月內,該機構應制定安置輔導期間的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如果需要,可以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一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並且在會議上做出相應的決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 少年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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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 4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於進入安置輔導機構後一個月內,機構應訂定安置輔導期間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必要時,得邀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