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兒童及少年於進入安置輔導機構後一個月內,機構應訂定安置輔導期間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必要時,得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 4 條,當兒童及少年進入安置輔導機構後一個月內,該機構應制定安置輔導期間的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如果需要,可以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一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並且在會議上做出相應的決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 少年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