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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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兒童及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於兒童及少年進入機構後十四日至一個月內,評估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狀況及學習能力等相關需求,訂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間之就學輔導或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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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3條,當兒童或少年進入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後十四天至一個月內,該機構應對其進行身心狀況和學習能力等方面的評估,並制定相應的就學輔導和處遇計畫。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在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間,兒童和少年能夠得到適當的學習輔導和照顧。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兒童和少年在進行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間,他們的學習需求得到充分的關注和滿足。 例如,如果一名兒童進入安置輔導機構,根據該條例,該機構應評估該兒童的身心狀況和學習能力,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具體的就學輔導和處遇計畫。例如,如果評估結果顯示該兒童需要特殊教育支援,該機構可以安排相關的教育資源和專業師資,以確保他們能夠適應學校環境並繼續學習。這樣的計畫將有助於兒童或少年在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間保持學習動力和興趣,以便他們能夠順利回歸正常學校環境。
- 少年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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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