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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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 2 條規定如下: 1.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童及少年)。 根據這一條,本辦法所規定的學籍轉銜及復學適用於兒童及少年,這些兒童和少年被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進行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的情況。 2. 本辦法所定學籍轉銜及復學,適用於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施以感化教育期間及其期滿後,或經提報免除、停止執行感化教育後。 根據這一條,本辦法所定的學籍轉銜及復學適用於兒童及少年在受到安置輔導和感化教育期間以及在該期間結束後,或在經提報後被免除、停止執行感化教育的情況。 有關這條法規的一個相關範例是,當一名兒童或少年因犯罪行為而被送到感化教育機構時,該機構將負責提供相應的教育和輔導,以幫助他們改過自新。當他們完成感化教育或提前免除、停止執行感化教育時,他們可以申請進行學籍轉銜或復學,以重新回到傳統教育體系中學習。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安置輔導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少年名詞
- 免除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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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