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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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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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如果各級學校未按照該辦法的要求進行通報、資訊蒐集和查詢,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將其視為行政缺失,並可能有相應的處理和補助款項。這意味著學校必須確保遵守該辦法的要求,並提供準確和真實的資料。如果學校未能履行這些要求,主管機關可能會追究其責任或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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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