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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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宣導及督導所屬學校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解除登載;如經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得作為各類獎補助款核發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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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涉及性別事件的學校及相關機關對於相關資料有保密的責任,除非根據其他法律規定需要提供資料外,不得洩漏。
- 主管機關名詞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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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