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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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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宣導及督導所屬學校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解除登載;如經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得作為各類獎補助款發之參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涉及性別事件的學校及相關機關對於相關資料有保密的責任,除非根據其他法律規定需要提供資料外,不得洩漏。

  • 主管機關名詞
  • 錯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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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宣導及督導所屬學校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解除登載;如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