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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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7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第一項,如果登載在資料庫中的涉性別事件學校不適任人員的情況已經消失,學校在得知情況消失後的七天內,應提交相關資料通報主管機關。當該不適任人員得知情況消失時,也有同樣的義務通報主管機關。 例如,如果涉性別事件的不適任人員在資料庫中被登載,但在後續的調查中證明其情況已經改善且不再存在,該學校應在知悉此情況七天內向主管機關通報,以解除該人員在資料庫中的登載。 2. 根據本條第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在得知或接獲上述通報後,應在三天內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以進行解除登載的程序。 例如,如果地方主管機關收到學校的通報,證明該不適任人員的情況已經消失,該主管機關應在三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以進行解除該人員在資料庫中的登載。 3. 根據本條第三項,根據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被判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的不適任人員,在該期間結束後,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進行解除該人員在資料庫中的登載。 例如,如果根據法律判決,一名不適任人員在一至四年的期限內不得被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該期限屆滿後,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進行解除該人員在資料庫中的登載。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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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