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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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登載學校知悉本資料庫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至本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亦得向原登載學校申請解除登載,並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資料。
- 2.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期間經過後,由本資料庫解除登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各級主管機關在接到學校的通報後,必須在三日內將通報的資料上傳到本資料庫,同時檢具相關的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複核。 2. 根據第4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查詢本資料庫中的學校人員是否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如果這些人已經經過司法審判確定有罪或者還有案件尚未結案而被通緝,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登錄到本資料庫中。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主管機關可以在接收到學校通報後,將這些通報資料上傳到資料庫進行複核。同時,在進行人員查詢時,如果發現有學校人員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相關資訊登錄到資料庫中,以確保這些案件能夠紀錄、追蹤和處理。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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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