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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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及第九條所規定教師薪俸,各校得斟酌學科需要及當地生活程度與本校經濟狀況,酌量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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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10條"規定,各校在教師薪俸方面可以考慮學科需求、當地生活成本以及學校經濟狀況,進行增減。具體的實施方式應根據各校的情況做出調整,以確保教師薪俸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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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