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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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以專任為原則,應於辦公時間在校服務。教授、副教授、講師基本授課時數每週分別為八、九及十小時,不滿規定時數者,照兼任待遇。但擔任行政事務或實際上須以充分時間從事實驗或研究,經學校允許,得酌量減少授課時數。 教學實驗之時間,以兩小時作一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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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11條,教師以專任為原則,應於辦公時間在校服務。教授、副教授、講師的基本授課時數每週分別為八、九及十小時,如果不滿規定時數,則照兼任待遇。然而,如果教師需要擔任行政事務或實際上需要以充分時間從事實驗或研究,並經學校允許,則可以酌量減少授課時數。 參考資料: 臺灣大學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https://www.ntu.edu.tw/admwebservice/Upload/00617/%E6%95%99%E6%8E%88%E8%81%98%E4%BB%BB%E5%BE%85%E9%81%87%E8%A6%8F%E7%A8%8B%E7%AC%AC%E5%8D%81%E4%BA%8C%E6%A2%9D.pdf) 範例:一位講師每週只有七小時的授課時數,不滿規定的九小時。根據規定,他將按照兼任待遇來計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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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