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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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但有特別情形經兼課學校先商得原校同意者,每週至多得兼課四小時,兼課以與原校所授課目性質相近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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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12條所述的專任教師兼課規定是指除非法令有另外規定外,專任教師是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的。不過,在特別情形下,如果獲得兼課學校的同意,每週最多可以兼課四小時。而在兼課時,原則上是應該與原校所授課目性質相近的課程。 根據教育部最新發布的「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專任教師在校外兼課或兼職是被禁止的,除非法令有另外的規定。如果教師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校外兼課,必須先經過兼課的學校取得原校的同意。在取得同意後,每週最多只能兼課四小時。在選擇兼課時,原則上應該選擇與原校所授課程性質相似的課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大學教師在某個商業學院上課,他想在另外一所學校的法學院兼課。根據規程,他需要先得到法學院的同意,並且每週的兼課時間不能超過四小時。此外,他應該優先選擇與商業學院相關的課程來兼課。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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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