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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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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之薪給,概以每年十二個月計算,在校內兼任職務者,不另兼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13條,專任教師的薪給是以每年十二個月計算,如果在校內兼任職務的話,薪資不再另外給付。這表示專任教師無論是否有兼任其他職務,都只能依薪給規程計算薪資,並不會因為兼職而增加薪資。 查資料發現,在台灣的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中,各校的薪資給付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根據教育部的說明,各校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薪資政策,但是必須遵守相關法規。因此,在具體的校內規定中可能會有對於兼職教師薪資給付的規定,需要參考該校的具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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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 13 條規定:「專任教師之薪給,概以每年十二個月計算,在校內兼任職務者,不另兼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