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大學及獨立學院聘請教師,應按照教師審查合格之等別聘任之。 各校聘請教師時,得驗其審查合格之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2條的解釋,大學及獨立學院在聘請教師時應根據其通過教師審查的等級進行聘任。聘請時可要求教師出示審查合格的證書作為驗證。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大學及獨立學院的教師聘任遵守審查程序,並符合教師合格的要求。參考資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大學法第20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