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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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等別,未經審查核定者,得於聘任後辦理審查手續,但此項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期間,經審查合格後,得作為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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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3條的規定,若教師在聘任後未通過審查核定,可以在聘任期間辦理審查手續,但這一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果在審查合格後,可以將這段時間算入教師的年資計算。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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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