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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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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之聘任期間,第一次試聘一年,第二年續聘一年,以後每次續聘為二年,各於聘約載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大學及獨立學院的教師在聘任期間的規定如下: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每次續聘為二年,聘約中應詳細明確聘期。這意味著,教師的聘期會根據他們的情況進行初聘和續聘。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大學對教師的續聘或不續聘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查和決議,並且在聘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教師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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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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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 4 條規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之聘任期間,第一次試聘一年,第二年續聘一年,以後每次續聘為二年,各於聘約載明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