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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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之聘任期間,第一次試聘一年,第二年續聘一年,以後每次續聘為二年,各於聘約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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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大學及獨立學院的教師在聘任期間的規定如下: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每次續聘為二年,聘約中應詳細明確聘期。這意味著,教師的聘期會根據他們的情況進行初聘和續聘。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大學對教師的續聘或不續聘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查和決議,並且在聘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教師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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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