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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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始兩個月內,造具教師名冊呈報。 教育部審核備案名冊,應報項目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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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 5 條規定,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始兩個月內,造具教師名冊呈報。根據教育部的規定,這份名冊需要審核備案,具體的報項目由教育部另外訂定。這表示大學及獨立學院的校方需要在每學年開始的兩個月內,統計並呈報教師的名冊給教育部進行審核備案。具體的審核項目則由教育部依法另行訂定。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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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