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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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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始兩個月內,造具教師名冊呈報。 教育部審備案名冊,應報項目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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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 5 條規定,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始兩個月內,造具教師名冊呈報。根據教育部的規定,這份名冊需要審核備案,具體的報項目由教育部另外訂定。這表示大學及獨立學院的校方需要在每學年開始的兩個月內,統計並呈報教師的名冊給教育部進行審核備案。具體的審核項目則由教育部依法另行訂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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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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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 5 條規定:「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始兩個月內,造具教師名冊呈報。 教育部審核備案名冊,應報項目另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