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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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師聘約期間,除違反聘約之規定外,非有重大事故,經呈准教育部者,學校不得解除教師之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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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聘約法規,大學及獨立學院在教師聘約期間,除非教師違反聘約規定或出現重大事故,否則學校不能解除教師的聘約。這意味著在沒有違反聘約或重大事故的情況下,學校必須按照教師的聘約期限履行合約。如果學校想要解除教師的聘約,必須經過教育部的批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教師在聘約期間的工作權益,以及防止學校濫用權力解除教師的聘約。 參考資料: 教師法第14條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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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