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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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師聘約有效期間,教師欲辭職者,須於辭職三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後,於學年終了時方可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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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7條,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欲辭職,需提前三個月提出辭職並經學校同意,並且需等到學年結束時才能解除職務。具體來說,這項規定要求教師在辭職之前提前三個月向學校提出辭職申請,並且必須獲得學校同意後方可生效。此外,解除職務的時間必須等到學年結束時才可以進行。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在2023年6月30日結束聘期,並且想要提前辭職,他必須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向學校提出辭職申請,並且需要獲得學校同意,方可在學年結束時解除聘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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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