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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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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師聘約有效期間,教師欲辭職者,須於辭職三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後,於學年終了時方可解除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7條,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欲辭職,需提前三個月提出辭職並經學校同意,並且需等到學年結束時才能解除職務。具體來說,這項規定要求教師在辭職之前提前三個月向學校提出辭職申請,並且必須獲得學校同意後方可生效。此外,解除職務的時間必須等到學年結束時才可以進行。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在2023年6月30日結束聘期,並且想要提前辭職,他必須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向學校提出辭職申請,並且需要獲得學校同意,方可在學年結束時解除聘任關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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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 7 條規定:「在教師聘約有效期間,教師欲辭職者,須於辭職三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後,於學年終了時方可解除職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