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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
  2. 前項委員,應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3.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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