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第9條規定了修讀博士學位的學生應具備的條件以及授予博士學位的程序。根據該條的第一項,大學修讀博士學位的學生需修滿應修學分並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才能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而根據第二項,博士學位候選人在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後,需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的考試才能獲得博士學位。 此外,根據第三項,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博士班的學生,在博士論文方面可以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來取代論文的形式。該項還指出這些類科的認定基準須由各校經教務相關的校級會議通過後執行。 最後,根據第四項,主管機關可制定相關的規範,來訂定這些類科中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能否替代博士論文、資料形式、內容項目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準則。 參考資料: 1. 學位授予法 (2011)。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90001&flno=9 2. 資科師資系統 (2019)。博士畢業要點。取自https://gdfaweb.yuntech.edu.tw/teacher/uploads/fyi/Y dxPhdcOTi.pdf
本法施行前在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本科畢業生,與依第三條受有學士學位者有同一之資格。
在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其他學術機關得有學位者,得稱某國或某國某學校某學位。
在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其他學術機關得有學位者,得稱某國或某國某學校某學位。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由研究所教授推薦,所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第一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得再回碩士班就讀,俾資周延。 四、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大學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修滿應修學分。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依法修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博士班,其學生博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代替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序文,將「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正為「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另參照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體例,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及法律規範下,於學則訂定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及畢業條件,其畢業條件包括學生學業與品行、語文能力、體育能力、資訊能力等,爰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爰增列「依法修業期滿」之文字。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有關實務型碩士之規範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增列第三項。另因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之認定應有全校一致性之基準,非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自行認定,以確保學位授予之品質,爰本項定明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又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次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學為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所稱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即應公開,學校應透過適當管道(如學校網站)即時更新,俾學生入學或選校時,得完整瞭解系(所)情形,或供民眾查詢該系(所)及學位之性質。 五、原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本法施行前在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本科畢業生,與依第三條受有學士學位者有同一之資格。
在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其他學術機關得有學位者,得稱某國或某國某學校某學位。
在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其他學術機關得有學位者,得稱某國或某國某學校某學位。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得再回碩士班就讀,俾資周延。 四、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序文,將「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正為「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另參照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體例,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及法律規範下,於學則訂定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及畢業條件,其畢業條件包括學生學業與品行、語文能力、體育能力、資訊能力等,爰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爰增列「依法修業期滿」之文字。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有關實務型碩士之規範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增列第三項。另因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之認定應有全校一致性之基準,非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自行認定,以確保學位授予之品質,爰本項定明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又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次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學為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所稱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即應公開,學校應透過適當管道(如學校網站)即時更新,俾學生入學或選校時,得完整瞭解系(所)情形,或供民眾查詢該系(所)及學位之性質。 五、原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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