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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學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修滿應修學分。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
  2. 博士學位候選人依法修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3.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博士班,其學生博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4. 前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代替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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