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位授予法》第8条的规定,碩士学位考試委員會要有三到五名委員,由校長遴聘。而根据该条规定,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1.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3.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4.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此外,第8条中明确规定了委員資格的認定基準以及确定方式,具体由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进行规定。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没有进一步的相关资料来解释参考政策、案例或来源文件。
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之候選人,均須提出研究論文。
軍、警院校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標準,其學生修業期滿考試及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得由各該院校授予學士學位。 軍、警院校所設研究所之研究生,合於第四條規定者,得由各該院校授予碩士學位。 國防理、工、醫院校所設研究所之研究生,合於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者,得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學位。
軍、警校(院)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標準,其學生或研究生符合本法授予學位條件,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得由各該校(院)授予學位。
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博、碩士論文能強制集中加以保存,爰增訂本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第六條第三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二、第二項由原第十一條第一項移列,並修正如下: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將序文「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修正為概括式規定「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以資周延。 (二)第一款將「曾任」修正為「現任或曾任」,並增列助理教授得擔任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三)第二款增列助研究員,俾與第一款增列助理教授之規定衡平。 (四)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四款增列「研究領域」及「專業實務」等文字,以資明確。 三、第三項由原第十一條第二項移列,並鑒於授予學位之主體為學校及配合大學法第十一條規定,將「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修正為「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以資明確。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之候選人,均須提出研究論文。
軍、警院校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標準,其學生修業期滿考試及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得由各該院校授予學士學位。 軍、警院校所設研究所之研究生,合於第四條規定者,得由各該院校授予碩士學位。 國防理、工、醫院校所設研究所之研究生,合於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者,得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學位。
軍、警校(院)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標準,其學生或研究生符合本法授予學位條件,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得由各該校(院)授予學位。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博、碩士論文能強制集中加以保存,爰增訂本條。
一、第一項由原第六條第三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二、第二項由原第十一條第一項移列,並修正如下: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將序文「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修正為概括式規定「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以資周延。 (二)第一款將「曾任」修正為「現任或曾任」,並增列助理教授得擔任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三)第二款增列助研究員,俾與第一款增列助理教授之規定衡平。 (四)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四款增列「研究領域」及「專業實務」等文字,以資明確。 三、第三項由原第十一條第二項移列,並鑒於授予學位之主體為學校及配合大學法第十一條規定,將「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修正為「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以資明確。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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