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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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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2. 2.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3. 3.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4. 4.前二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位授予法第7條的規定: 1. 大學修讀碩士學位的學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修滿應修的學分,經考試委員會審核通過論文口試,方能授予碩士學位。這意味著學生需要達到大學規定的學分要求,並通過學位考試委員會的論文口試。 2.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的學生,可以使用作品、成就證明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來代替碩士論文。對於這些類別的碩士學位,學校必須在教務相關的校級會議通過後確定該類科的認定標準。 3. 專業實務類碩士班的學生,可以使用專業實務報告來代替碩士論文。對於這些專業實務類碩士學位,學校必須在教務相關的校級會議通過後確定專業實務的認定標準。 4. 對於前述的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可以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使用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來代替碩士論文。主管機關必須制定確定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準則。

立法沿革 6

(0240412 制定)

博士學位候選人,經博士學位評定會考試合格者,由國家授予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評定會之組織及博士學位考試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0480320 修正)

博士學位候選人,經博士學位評定會考試合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評定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660118 全文修正)

依本法受有醫學士學位,經有關醫學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專業論文,經博士班入學考試及格者,得入有關醫學研究所,逕行攻讀醫學博士學位;其修業年限至少二年,至多六年。

(0720426 全文修正)

依本法受有醫學士學位,經有關醫學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專業論文,經博士班入學試驗及格,逕行修讀醫學博士學位者,得依第五條規定授予博士學位。

(0830414 全文修正)

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前項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訂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通過者始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強化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   三、第二項刪除須經教育部覆核規定。   四、原條文第五條第三項有關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1071109 全文修正)

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二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及法律規範下,於學則訂定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及畢業條件,其畢業條件包括學生學業與品行、語文能力、體育能力、資訊能力等,爰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爰增列「依法修業期滿」之文字。   三、鑒於體育運動類碩士班亦屬專業領域碩士班,並參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代替專門著作之類型包括作品、成就證明,且作品包括創作、展演等類型,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   四、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另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之認定應有全校一致性之基準,非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自行認定,以確保學位授予之品質,爰將本法施行細則上開規定移列至第二項後段,修正定明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次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學為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所稱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即應公開,學校應透過適當管道(如學校網站)即時更新,俾學生入學或選校時,得完整瞭解系(所)情形,或供民眾查詢該系(所)及學位之性質。。   五、有關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之方式,說明如下:    (一)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藝術類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代替論文。    (二)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用科技類得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    (三)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體育運動類得以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代替論文。   六、經參酌九個國家(地區)之碩士學位授予制度發現,英國、澳洲、美國、加拿大碩士學位分成學術導向及專業導向已行之有年,法國、日本及德國除原有之學術導向外,亦已新增專業性碩士學位。專業實務取向一般除包括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等研究所碩士班外,美國多數州(如麻州、緬因州、新罕布夏州、羅德島州、佛蒙特州、紐約州等)亦授權由各校依「研究領域」自行認定,其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研究報告,或以研究專題或短篇論文等代替學術性碩士論文,而非以學生所屬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逕為判斷是否係屬專業實務取向之準據。另以國內現況觀之,專業學院(如商管、法律、建築相關系所)及研究主題涉及專利申請等論文,均強調研究內容之專業實務性,考量國內外碩士班階段人才培育目標之多元性與相關措施,及提升我國碩士班教育學用合一,培養學生創新研究之能力及專業技術,爰增列第三項,定明學生得以專業實務報告取代學術性碩士論文,且專業實務之認定應有全校一致性之基準,非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自行認定,以確保學位授予之品質,爰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另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   七、原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0240412 制定)

博士學位候選人,經博士學位評定會考試合格者,由國家授予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評定會之組織及博士學位考試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0480320 修正)

博士學位候選人,經博士學位評定會考試合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評定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660118 全文修正)

依本法受有醫學士學位,經有關醫學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專業論文,經博士班入學考試及格者,得入有關醫學研究所,逕行攻讀醫學博士學位;其修業年限至少二年,至多六年。

(0720426 全文修正)

依本法受有醫學士學位,經有關醫學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專業論文,經博士班入學試驗及格,逕行修讀醫學博士學位者,得依第五條規定授予博士學位。

(08304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訂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通過者始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強化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   三、第二項刪除須經教育部覆核規定。   四、原條文第五條第三項有關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10711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及法律規範下,於學則訂定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及畢業條件,其畢業條件包括學生學業與品行、語文能力、體育能力、資訊能力等,爰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爰增列「依法修業期滿」之文字。   三、鑒於體育運動類碩士班亦屬專業領域碩士班,並參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代替專門著作之類型包括作品、成就證明,且作品包括創作、展演等類型,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   四、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另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之認定應有全校一致性之基準,非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自行認定,以確保學位授予之品質,爰將本法施行細則上開規定移列至第二項後段,修正定明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次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學為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所稱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即應公開,學校應透過適當管道(如學校網站)即時更新,俾學生入學或選校時,得完整瞭解系(所)情形,或供民眾查詢該系(所)及學位之性質。。   五、有關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之方式,說明如下:    (一)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藝術類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代替論文。    (二)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用科技類得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    (三)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體育運動類得以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代替論文。   六、經參酌九個國家(地區)之碩士學位授予制度發現,英國、澳洲、美國、加拿大碩士學位分成學術導向及專業導向已行之有年,法國、日本及德國除原有之學術導向外,亦已新增專業性碩士學位。專業實務取向一般除包括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等研究所碩士班外,美國多數州(如麻州、緬因州、新罕布夏州、羅德島州、佛蒙特州、紐約州等)亦授權由各校依「研究領域」自行認定,其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研究報告,或以研究專題或短篇論文等代替學術性碩士論文,而非以學生所屬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逕為判斷是否係屬專業實務取向之準據。另以國內現況觀之,專業學院(如商管、法律、建築相關系所)及研究主題涉及專利申請等論文,均強調研究內容之專業實務性,考量國內外碩士班階段人才培育目標之多元性與相關措施,及提升我國碩士班教育學用合一,培養學生創新研究之能力及專業技術,爰增列第三項,定明學生得以專業實務報告取代學術性碩士論文,且專業實務之認定應有全校一致性之基準,非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自行認定,以確保學位授予之品質,爰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另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   七、原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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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位授予法第 7 條規定:「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位授予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位授予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