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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生,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學位要件者,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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