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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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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生,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學位要件者,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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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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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240412 制定)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亦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在學術上有特殊之著作或發明者。   二、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者。

(0660118 全文修正)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後,經考核其大學本科成績、入學考試成績及研究所修業一年成績均甚優異者,得報經教育部核定,准予逕行攻讀博士學位。   依前項入研究所博士班繼續研究二年以上,經考核成績未能及格者,仍得由該所提出為碩士學位候選人。

(0720426 全文修正)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成績特優,經研究所所長推薦,並由校(院)長報經教育部核定,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研究生修業期滿,並完成碩士學位應修之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其博士學位候選人考試未達博士學位標準者,得依第四條規定授予碩士學位。

(0830414 全文修正)

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屬特殊專業,爰增訂其碩士學位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以符實際。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碩土學位考試委具人數。

(1071109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生,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學位要件者,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大學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三條規定,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均得設立空中大學,爰將「國立空中大學」修正為「空中大學」,並配合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名稱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空中大學得設立研究所碩士班及附設專科部,從而空中大學授予之學位,不限於學士學位,爰將原第一項規定「全修生」修正為「修讀副學士、學士、碩士學位之學生」;另「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參照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項體例,修正為「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學位要件者,分別授予各該學位」,以資明確。   四、原第二項有關追溯授予空中大學全修畢業生學位之規定,因已全部執行完畢,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五、另因空中大學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採學分制;次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由空中大學發給畢業證書,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位,爰於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碩士學位之畢業條件無須「依法修業期滿」,併予敘明。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法規
  • 名詞
(0240412 制定)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亦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在學術上有特殊之著作或發明者。   二、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者。

(0660118 全文修正)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後,經考核其大學本科成績、入學考試成績及研究所修業一年成績均甚優異者,得報經教育部核定,准予逕行攻讀博士學位。   依前項入研究所博士班繼續研究二年以上,經考核成績未能及格者,仍得由該所提出為碩士學位候選人。

(0720426 全文修正)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成績特優,經研究所所長推薦,並由校(院)長報經教育部核定,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研究生修業期滿,並完成碩士學位應修之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其博士學位候選人考試未達博士學位標準者,得依第四條規定授予碩士學位。

(08304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屬特殊專業,爰增訂其碩士學位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以符實際。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碩土學位考試委具人數。

(10711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大學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三條規定,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均得設立空中大學,爰將「國立空中大學」修正為「空中大學」,並配合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名稱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空中大學得設立研究所碩士班及附設專科部,從而空中大學授予之學位,不限於學士學位,爰將原第一項規定「全修生」修正為「修讀副學士、學士、碩士學位之學生」;另「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參照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項體例,修正為「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學位要件者,分別授予各該學位」,以資明確。   四、原第二項有關追溯授予空中大學全修畢業生學位之規定,因已全部執行完畢,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五、另因空中大學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採學分制;次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由空中大學發給畢業證書,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位,爰於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碩士學位之畢業條件無須「依法修業期滿」,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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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位授予法第 6 條規定:「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生,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位授予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位授予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