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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位授予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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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2. 2.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符合前項要件者,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不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規定。但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不包括在內。
  3. 3.前項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
  4. 4.就讀主管機關核定之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之學生,修業期間滿二年及修滿八十學分,經考核成績合格並向就讀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獲許可後就業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5. 5.前項申請保留學籍之學生,於保留學籍期限屆滿前返校就讀且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位授予法第5條的規定,修讀學士學位的學生在法定的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完成實習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可授予學士學位。此條款中沒有提到碩士學位或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學位授予法 第 5 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240412 制定)

依本法授有碩士學位,在前條所定研究院或研究所繼續研究兩年以上,經該院所考核成績合格,提出於教育部審查許可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0660118 全文修正)

依本法受有碩士學位,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博士班繼續研究二年以上,完成博士學位應修之課程及論文,經各該大學或獨立學院考核成績及格,並提出於教育部審查核可者後,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博士學位候選人,經博士學位評定會考試及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評定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720426 全文修正)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博士班修業二年以上,並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及論文,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得由該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博士學位候選人經該校(院)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各該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博士學位。   前項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院)長遴選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報准教育部後聘任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曾任教授五年以上,擔任與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之有關學科教學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員五年以上,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三、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並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0830414 全文修正)

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依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前項授予學士學位,其效力溯及本法修正通過前修滿規定學分之畢業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國立空中大學教學方式係採廣播、電視教學及面授並行,師資均為學有專精之教授,學生成績考核極為嚴謹,且全修生畢業資格與一般大學校院相同,爰授予全修畢業生學士學位。   三、增列第二項。

(1071109 全文修正)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符合前項要件者,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不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規定。但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   就讀主管機關核定之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之學生,修業期間滿二年及修滿八十學分,經考核成績合格並向就讀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獲許可後就業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前項申請保留學籍之學生,於保留學籍期限屆滿前返校就讀且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第三條及第五條之一有關授予學士學位之規定整併修正移列,並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及法律規範下,於學則訂定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及畢業條件,其畢業條件包括學生學業與品行、語文能力、體育能力、資訊能力等,爰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另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大學依大學法所定各級學位修業期限與其修業期限得縮短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應列入學則;同細則第二十二條並明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之相關規定,且其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應列入學則。爰有關依法修業期滿及修滿應修學分,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二、為打破系所藩籬,鼓勵學生修讀跨域課程,以回應產業及社會需求培育跨域T型人才,鼓勵學校放寬學生得彈性於院、系、學位學程之間修課(院進系出、系進院出),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學生得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符合第一項授予學士學位要件者,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所授予之學位亦不受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之規範。另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大學依大學法規定設學分學程或對內提供在學學生轉入或雙主修之學位學程,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或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之學位學程,應報該部核定後實施。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明定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之提報項目,涉及特定情事者,應報教育部審查之程序。考量專業人才培育機制仍須符合相關法規規範,爰明定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如師資培育、醫事等),不包括在內。有關一百零八學年度前揭特殊專業領域之公告,係依教育部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臺教高(四)字第一○六○一五六○二三號函辦理。   三、有關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核屬各校之專業學術認定,並事涉學生權益,爰增列第三項,明定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應由辦理學位授予之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另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有關公開之說明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四。   四、有關於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可行作法舉例說明如下:學校得建立課程模組,協助學生規劃於相近領域學院內修課(如理學院學生可跨系修讀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化學工程學系等之課程),並依學生修課情形及學術專長授予相應之學位。   五、教育部依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三條規定,核定大學辦理「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為鼓勵就讀該專班之學生於大學修業期間如有就業意願,能先就業再返回校園修讀並取得學士學位,以達務實致用並強化產學鍊結之效益,爰增列第四項,明定就讀教育部核定之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之學生,如其修業情形已符合相當於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資格(修業期間滿二年及修滿八十學分)即先就業者,大學得依第四條規定,授予就讀上開專班學生副學士學位。   六、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大學學生休學、退學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為保障上開學生就業後仍得返回原校就讀之權益,爰增列第五項,明定上開學生如於保留學籍期間屆滿前返校就讀,且符合第一項學士學位授予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賦予學校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籍保留及其保留期限之彈性。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240412 制定)

依本法授有碩士學位,在前條所定研究院或研究所繼續研究兩年以上,經該院所考核成績合格,提出於教育部審查許可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0660118 全文修正)

依本法受有碩士學位,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博士班繼續研究二年以上,完成博士學位應修之課程及論文,經各該大學或獨立學院考核成績及格,並提出於教育部審查核可者後,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博士學位候選人,經博士學位評定會考試及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評定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720426 全文修正)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博士班修業二年以上,並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及論文,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得由該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博士學位候選人經該校(院)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各該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博士學位。   前項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院)長遴選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報准教育部後聘任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曾任教授五年以上,擔任與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之有關學科教學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員五年以上,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三、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並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08304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國立空中大學教學方式係採廣播、電視教學及面授並行,師資均為學有專精之教授,學生成績考核極為嚴謹,且全修生畢業資格與一般大學校院相同,爰授予全修畢業生學士學位。   三、增列第二項。

(1071109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由原第三條及第五條之一有關授予學士學位之規定整併修正移列,並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及法律規範下,於學則訂定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及畢業條件,其畢業條件包括學生學業與品行、語文能力、體育能力、資訊能力等,爰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另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大學依大學法所定各級學位修業期限與其修業期限得縮短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應列入學則;同細則第二十二條並明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之相關規定,且其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應列入學則。爰有關依法修業期滿及修滿應修學分,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二、為打破系所藩籬,鼓勵學生修讀跨域課程,以回應產業及社會需求培育跨域T型人才,鼓勵學校放寬學生得彈性於院、系、學位學程之間修課(院進系出、系進院出),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學生得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符合第一項授予學士學位要件者,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所授予之學位亦不受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之規範。另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大學依大學法規定設學分學程或對內提供在學學生轉入或雙主修之學位學程,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或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之學位學程,應報該部核定後實施。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明定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之提報項目,涉及特定情事者,應報教育部審查之程序。考量專業人才培育機制仍須符合相關法規規範,爰明定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如師資培育、醫事等),不包括在內。有關一百零八學年度前揭特殊專業領域之公告,係依教育部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臺教高(四)字第一○六○一五六○二三號函辦理。   三、有關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核屬各校之專業學術認定,並事涉學生權益,爰增列第三項,明定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應由辦理學位授予之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另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有關公開之說明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四。   四、有關於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可行作法舉例說明如下:學校得建立課程模組,協助學生規劃於相近領域學院內修課(如理學院學生可跨系修讀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化學工程學系等之課程),並依學生修課情形及學術專長授予相應之學位。   五、教育部依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三條規定,核定大學辦理「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為鼓勵就讀該專班之學生於大學修業期間如有就業意願,能先就業再返回校園修讀並取得學士學位,以達務實致用並強化產學鍊結之效益,爰增列第四項,明定就讀教育部核定之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之學生,如其修業情形已符合相當於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資格(修業期間滿二年及修滿八十學分)即先就業者,大學得依第四條規定,授予就讀上開專班學生副學士學位。   六、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大學學生休學、退學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為保障上開學生就業後仍得返回原校就讀之權益,爰增列第五項,明定上開學生如於保留學籍期間屆滿前返校就讀,且符合第一項學士學位授予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賦予學校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籍保留及其保留期限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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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位授予法第 5 條規定:「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位授予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位授予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