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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科學校及大學修讀副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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