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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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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2. 2.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3. 3.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位授予法第3條的解釋,該法規定了學位的四個級別,分別是副學士、學士、碩士和博士。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且可以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此外,學位授予法第3條還規定了學位的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的頒發和註記等事項,這些規定需要由授予學校根據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等因素進行制定。這些制定的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準則則由主管機關來定。具體的制定過程和準則可以透過與主管機關的相關法規或政策資料來了解。

立法沿革 8

(0240412 制定)

凡曾在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0430521 修正)

凡曾在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軍事院校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標準,其學生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亦得由各該院校授予學士學位。

(0610512 修正)

凡曾在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軍警院校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標準,其學生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亦得由各該院校授予學士學位。

立法理由第二項「軍事院校」修正為「軍警院校」。

(0660118 全文修正)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學生,合於大學法授予學士學位之規定,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各該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大學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全部學分,考試及格,有實習年限者,並已實習完畢,合於大學法得准提前畢業之規定,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亦得由各該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0720426 全文修正)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學生,依大學法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及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各該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大學學生成績優異,合於大學法准予畢業之規定,並經修滿其他性質不同學系應修之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0830414 全文修正)

大學學生,依大學法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成績及格,授予學士學位。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移列。   二、句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等字修正為「大學」二字,另「實習完畢,」之下「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等字修正為「成績及格」四字。   三、刪除須經教育部覆核畢業成績之規定。

(0930604 修正)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立法理由文字酌作修正,以符實需,並臻明確。

(1071109 全文修正)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大學學術自主,各校非僅依系所名稱授予相應學位,而應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並依學生主修之專業課程,授予符合其專業之學位。學位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訂定,提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爰修正第二項。   三、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如校務會議、教務會議、教務行政會議等)係指各校依大學法第十四條及各校組織規程規定所設置,為綜理全校教務事項所召開之會議。   四、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次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學為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所稱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即應公開,學校應透過適當管道(如學校網站)即時更新,俾學生入學或選校時,得完整瞭解系(所)情形,或供民眾查詢該系(所)及學位之性質。

  • 主管機關名詞
(0240412 制定)

凡曾在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0430521 修正)

凡曾在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軍事院校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標準,其學生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亦得由各該院校授予學士學位。

(0610512 修正)

第二項「軍事院校」修正為「軍警院校」。

(0660118 全文修正)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學生,合於大學法授予學士學位之規定,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各該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大學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全部學分,考試及格,有實習年限者,並已實習完畢,合於大學法得准提前畢業之規定,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亦得由各該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0720426 全文修正)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學生,依大學法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及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各該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大學學生成績優異,合於大學法准予畢業之規定,並經修滿其他性質不同學系應修之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08304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移列。   二、句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等字修正為「大學」二字,另「實習完畢,」之下「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等字修正為「成績及格」四字。   三、刪除須經教育部覆核畢業成績之規定。

(0930604 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以符實需,並臻明確。

(10711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大學學術自主,各校非僅依系所名稱授予相應學位,而應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並依學生主修之專業課程,授予符合其專業之學位。學位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訂定,提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爰修正第二項。   三、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如校務會議、教務會議、教務行政會議等)係指各校依大學法第十四條及各校組織規程規定所設置,為綜理全校教務事項所召開之會議。   四、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次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學為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所稱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即應公開,學校應透過適當管道(如學校網站)即時更新,俾學生入學或選校時,得完整瞭解系(所)情形,或供民眾查詢該系(所)及學位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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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位授予法第 3 條規定:「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位授予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位授予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