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根據法律資料,根據學位授予法第2條,該法律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但特種學科得僅設二級或一級。 前項分級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但特種學科得僅設二級或一級。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但特種學科得僅設二級或一級。 前項特種學科種類及各級學位名稱,由教育部定之。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由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下簡稱大學)授予。 大學所授予之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立法理由現行大學學制,並無僅設一級或二級學位之特種學科,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有關「特種學科種類」等規定刪除。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配合現行大學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大學包括獨立學院。」及同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及私立。」,將第一項所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等文字修正為「大學」。 二、專科學校法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為配合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專科學校畢業生授予副學士學位,爰修正第一項,增列副學士學位等級。 三、為擴大專科學校及大學對學位名稱之自主性,爰將第二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部「核備」之規定,修正為「備查」。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以資明確。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但特種學科得僅設二級或一級。 前項分級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但特種學科得僅設二級或一級。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但特種學科得僅設二級或一級。 前項特種學科種類及各級學位名稱,由教育部定之。
現行大學學制,並無僅設一級或二級學位之特種學科,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有關「特種學科種類」等規定刪除。
一、配合現行大學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大學包括獨立學院。」及同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及私立。」,將第一項所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等文字修正為「大學」。 二、專科學校法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為配合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專科學校畢業生授予副學士學位,爰修正第一項,增列副學士學位等級。 三、為擴大專科學校及大學對學位名稱之自主性,爰將第二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部「核備」之規定,修正為「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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