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學位授予法第1條規定,學位之授予應按照該法的規定進行。根據該法第6條的修正,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制度已被廢除。同时,根據大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受到學術自由的保護,並且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主權。校方在確保學生取得學位的過程中,除了遵守學位授予法中有關修課、論文及學位考試的規定外,不得再另行訂定資格(學科)考試。而如果學生對校方的處分不滿,可以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並且只有當教師和學校的處分違法或明顯不當時,相關機關或法院才能撤銷或變更處分。 根據大學法第25之條之1,大學應訂定學則以及獎懲規定,以確保學生的學習效果和行為規範,并且應根據相關法令規定,將學生的學籍處理事項納入學則範圍。此外,根據國立高雄○○大學學則第76條、第77條、第78條以及第80條第1款的規定,學位考試委員會的成員由校長遴選,包括校內外教授或專家,並且在碩士班的學位考試中,如果學科總平均成績不到80分,則需要通過筆試,如未通過,可以申請重考。此外,研究生修業期限已滿而未修完應修科目或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的,應被退學。 根據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6條,碩士學位考試中的學科考試已被廢除。根據國立高雄○○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要點的規定,各系所可以自定碩士班研究生的資格考核方式,但不得超出大學自治的範疇。例如,民族學系規定碩士班研究生需要通過學科考試才能報送碩士論文口試,並在學科考試兩次未通過的情況下被視為不能繼續學習而退學。而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涉及學生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的學生退學或類似處分的事件,應尊重教師和學校的專業判斷,只有在判斷違法或明顯不當的情況下才能撤銷或變更處分。 最新資料來源:學位授予法、大學法、國立高雄○○大學學則、國立高雄○○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要點、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
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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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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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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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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