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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4498 號
要旨
台中縣政府是否得於該府組織條例及其編制表生效前,於徵得議會同意後,先行依修正後之職務列等表調整各項職稱之官等職等乙案
全文內容
按法規之制定或修正,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安定性之要求,並為維護法規尊嚴及政府威信,原則上不得適用於法規生效或變更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學理上所稱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 。惟若該法規之內容係有利於關係人之規定而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則立法機關於不影響法安定性要求及上級法規之前提下,自得為溯及既往之原則,現行「學位授與法」第五條第二項即為適例。惟本案於立法機關完成立法程序前,行政機關得否先行調整職務列等表各項職稱之官等職等,似與上開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無涉,故台中縣政府是否得於該府組織條例及其編制表生效前,於徵得議會同意後,先行依修正後之職務列等表調整各項職稱之官等職等乙案,請貴部本於權責審慎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