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申請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1條,如果一位申請修讀博士學位的學生在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能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但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以及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符合碩士學位的標準,則可以授予碩士學位。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此條例的解釋認為,如果學生在進行博士學位考試後未能通過,但其其他的學術成果和報告符合碩士學位的標準,則學校可以依法授予碩士學位。這一解釋的依據來自於學位授予法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的條例,並且符合大學自治和學校對學術自由的保障。
名譽博士學位之授予,另以法律定之。
本國或外國人士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名譽博士候選人: 一、在學術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二、對人類幸福、世界和平有特殊貢獻者。
本國或外國人士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在學術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對國際間之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合作有重大貢獻者。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具備之資格,以提高碩士論文考核之水準。
經申請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及第二項業修正納入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規範,爰予刪除。 三、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七條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因涉及學位授予,爰保留原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另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或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七條規定者,經修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併予敘明。
名譽博士學位之授予,另以法律定之。
本國或外國人士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名譽博士候選人: 一、在學術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二、對人類幸福、世界和平有特殊貢獻者。
本國或外國人士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在學術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對國際間之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合作有重大貢獻者。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具備之資格,以提高碩士論文考核之水準。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及第二項業修正納入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規範,爰予刪除。 三、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七條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因涉及學位授予,爰保留原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另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或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七條規定者,經修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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