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申請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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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申請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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