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於國內、境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不得作為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但國內學校經由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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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國內、境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不得作為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但國內學校經由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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