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警學校修讀副學士、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學生,依本法及軍、警學校相關教育法規規定,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及相關教育法規授予學位要件者,由各該學校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3條的規定,軍、警學校修讀副學士、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的學生,必須依照本法以及軍、警學校相關教育法規的要求,修業期滿,完成所需的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通過評核,且符合本法和相關教育法規所要求的授予學位的條件,由各該學校分別授予相應的學位。 以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學生在軍校修讀學士學位,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3條的規定,該生需要依照該校的相關教育法規,在一定期限內修完所需的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通過考核。完成這些要求後,該生將由軍校授予學士學位。
名譽博士學位之種類,由教育部定之。
名譽博士學位種類,由教育部定之。
軍、警學校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標準,其學生或研究生符合本法授予學位條件,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得由各該校授予學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句首「軍、警校(院)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標準」等字修正為「軍、警學校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標準」;此外,句末「該校」二字之下「(院)」字予以刪除。
軍、警學校學生,符合本法與相關教育法律規定授予學位條件者,得由各該校授予學位。
立法理由現行軍事教育條例與警察教育條例規定,軍、警學校學生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與學位授予等事項,係依本法與相關教育法律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際。又為落實學術自主,各軍警學校學生畢業資格無須再報本部覆核,爰刪除「並經教育部覆核」之規定。
軍、警學校修讀副學士、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學生,依本法及軍、警學校相關教育法規規定,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及相關教育法規授予學位要件者,由各該學校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酌作文字修正,以求敘寫體例一致。 二、有關軍事、警察校院之學位授予,除依本法規定外,尚應符合相關教育法規(例如:軍事教育條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警察教育條例等),其非僅於法律規定,爰將原「符合本法與相關教育法律」修正為「符合本法及相關教育法規」。
名譽博士學位之種類,由教育部定之。
名譽博士學位種類,由教育部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句首「軍、警校(院)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標準」等字修正為「軍、警學校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標準」;此外,句末「該校」二字之下「(院)」字予以刪除。
現行軍事教育條例與警察教育條例規定,軍、警學校學生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與學位授予等事項,係依本法與相關教育法律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際。又為落實學術自主,各軍警學校學生畢業資格無須再報本部覆核,爰刪除「並經教育部覆核」之規定。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酌作文字修正,以求敘寫體例一致。 二、有關軍事、警察校院之學位授予,除依本法規定外,尚應符合相關教育法規(例如:軍事教育條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警察教育條例等),其非僅於法律規定,爰將原「符合本法與相關教育法律」修正為「符合本法及相關教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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