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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2. 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3. 第一項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者,得辦理學分抵免取得輔科(系、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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