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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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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2. 2.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3. 3.第一項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者,得辦理學分抵免取得輔科(系、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4條的規定,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在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經考核成績合格,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的要件時,可以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在所頒給的學位證書上應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舉例說明,若一位學生在大學修讀心理學主修,同時也修讀社會學作為雙主修,並在修業期限內修滿兩個學系的應修學分,且符合畢業條件並經考核成績合格,則該學生可以由就讀學校頒發心理學學士學位,並在學位證書上附記社會學雙主修資訊。這是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 另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的學生,可以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的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學生,可以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的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但不另授予學位。 舉例說明,如果一位學生正在修讀學士學位,並希望修讀一個與其主修相關的輔科,則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該學生可以在本校或其他學校修讀同級的輔科(系、學位學程),但不會額外授予學位。 最後,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修讀雙主修的學生在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他們可以辦理學分抵免,並取得輔科(系、學位學程),但不會另外授予學位。 這些釋義都是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4條的規定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其中的範例也是與該法條有關的情況。

立法沿革 4

(0660118 全文修正)

各級學位之服制、證書格式及授予儀式,由教育部定之。

(0720426 全文修正)

各級學位之服制、證書格式及授予儀式,由教育部定之。

(0830414 全文修正)

本國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二兩款酌作文字修正。

(1071109 全文修正)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第一項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者,得辦理學分抵免取得輔科(系、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擴展修讀各級學位學生之學習領域並使學制更彈性化,開放各級學生均得修讀雙主修,並擴及跨校雙主修等,爰參照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體例,修正第一項,如為本校雙主修,學校應於雙主修學生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系名稱;如為跨校雙主修,則由原就讀學校於雙主修學生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另因考量本次修法係放寬副學士、學士、碩士及博士各級學生均得雙主修,爰明定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   三、為促進學制多元,增加學生學習機會、擴展學習領域,爰修正第二項,定明修讀副學士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均不另授予學位。   四、第一項雙主修學位,學生必須取得原就讀學校之學位,如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得於原修讀雙主修之學校辦理學分抵免,取得相應輔科(系、學位學程)資格,惟不另授予學位,爰增訂第三項。

  • 名詞
(0660118 全文修正)

各級學位之服制、證書格式及授予儀式,由教育部定之。

(0720426 全文修正)

各級學位之服制、證書格式及授予儀式,由教育部定之。

(08304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二兩款酌作文字修正。

(10711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擴展修讀各級學位學生之學習領域並使學制更彈性化,開放各級學生均得修讀雙主修,並擴及跨校雙主修等,爰參照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體例,修正第一項,如為本校雙主修,學校應於雙主修學生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系名稱;如為跨校雙主修,則由原就讀學校於雙主修學生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另因考量本次修法係放寬副學士、學士、碩士及博士各級學生均得雙主修,爰明定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   三、為促進學制多元,增加學生學習機會、擴展學習領域,爰修正第二項,定明修讀副學士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均不另授予學位。   四、第一項雙主修學位,學生必須取得原就讀學校之學位,如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得於原修讀雙主修之學校辦理學分抵免,取得相應輔科(系、學位學程)資格,惟不另授予學位,爰增訂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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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位授予法第 14 條規定:「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位授予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位授予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