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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名譽博士學位,由得授予同類博士學位之大學組成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頒授;其頒授要件、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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