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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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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博士學位,由得授予同類博士學位之大學組成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頒授;其頒授要件、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5條的規定,名譽博士學位是由有資格授予博士學位的大學組成的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後頒授的。該條規定也明確了頒授的要件、審查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審查程序。這些要件、組成和程序由各大學在教務相關的校級會議上通過後實施。 參考資料: - 學位授予法第15條 這是學位授予法的第15條,關於頒授名譽博士學位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名譽博士學位的審查及頒授程序由各校訂定。該資料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解釋,以指導大學在頒授名譽博士學位時應遵循的程序和要求。

立法沿革 4

(0660118 全文修正)

非依本法規定,不得授予學位,並不得以學校或學術機構名義,授予類似學位之名稱。

(0720426 全文修正)

非依本法規定,不得授予學位,並不得以學校或學術機構名義,授予類似學位之名稱。

(0830414 全文修正)

名譽博士學位由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之大學組織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授予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前項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教務長、有關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系主任,以及教授代表五人至七人組織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由原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合併修正。   二、名譽博士學位改由學校授予後報部備查。   三、明定名譽博士學位須由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之大學校院授予。

(1071109 全文修正)

名譽博士學位,由得授予同類博士學位之大學組成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頒授;其頒授要件、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立法理由一、考量名譽博士學位應由教育部核准之學系,依其所屬學術領域頒發,另因應系所合一,「博士班研究所」等文字應予刪除,爰修正原第一項,將「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修正為「得授予同類博士學位」,並刪除報教育部備查之規定,以回歸大學自主。另定明其頒授要件、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各校定之。又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次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學為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所稱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即應公開,學校應透過適當管道(如學校網站)即時更新,俾學生入學或選校時,得完整瞭解系(所)情形,或供民眾查詢該系(所)及學位之性質。   二、原第二項為符合前述大學自主之精神,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60118 全文修正)

非依本法規定,不得授予學位,並不得以學校或學術機構名義,授予類似學位之名稱。

(0720426 全文修正)

非依本法規定,不得授予學位,並不得以學校或學術機構名義,授予類似學位之名稱。

(08304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由原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合併修正。   二、名譽博士學位改由學校授予後報部備查。   三、明定名譽博士學位須由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之大學校院授予。

(1071109 全文修正)

一、考量名譽博士學位應由教育部核准之學系,依其所屬學術領域頒發,另因應系所合一,「博士班研究所」等文字應予刪除,爰修正原第一項,將「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修正為「得授予同類博士學位」,並刪除報教育部備查之規定,以回歸大學自主。另定明其頒授要件、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各校定之。又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次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學為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所稱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即應公開,學校應透過適當管道(如學校網站)即時更新,俾學生入學或選校時,得完整瞭解系(所)情形,或供民眾查詢該系(所)及學位之性質。   二、原第二項為符合前述大學自主之精神,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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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位授予法第 15 條規定:「名譽博士學位,由得授予同類博士學位之大學組成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頒授;其頒授要件、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位授予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位授予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