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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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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
  2. 2.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3. 3.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對各該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6條,具有博士、碩士學位的人應將他們的學位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提交給學校,並保存在國家圖書館和所屬學校圖書館中。國家圖書館應提供紙本文獻供公眾在館內閱覽,或提供電子資料檔讓公眾通過獨立設備閱讀。此外,在符合著作權法的授權情況下,國家圖書館可以複製、在館內或館外通過網絡公開傳輸,或進行其他涉及著作權的活動。不過,如果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根據法律不得提供的情況、並經學校認定,圖書館可以選擇不提供或在一段時間內不提供相應的文獻。最後,這些圖書館的保存和提供行為不會影響到相關學位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的著作權。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學位授予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61) - 國家圖書館學位論文資訊網(http://ndltd.ncl.edu.tw/)

立法沿革 4

(0660118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0720426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0830414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71109 全文修正)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   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對各該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範取得碩士、博士學位者之義務。首先,其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交國家圖書館保存。另因目前各學校正推動「機構典藏計畫」,將全校師生著作數位化後,集中於校內資料庫供其他校內師生參考,故亦應允許其所屬學校圖書館得保存及利用。   三、送交國家圖書館之論文或相關報告內容,應以提供公眾閱覽為原則,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為例外,並由各大學認定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之情形,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四、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限制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中之公開發表權及著作財產權中之部分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除此之外,其他利用仍應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取得授權或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規定,爰於第三項明訂,對各該著作之其他著作權不生影響。

  • 公眾名詞
  • 著作權法法規
  • 著作權名詞
  • 專利名詞
(0660118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0720426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0830414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711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範取得碩士、博士學位者之義務。首先,其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交國家圖書館保存。另因目前各學校正推動「機構典藏計畫」,將全校師生著作數位化後,集中於校內資料庫供其他校內師生參考,故亦應允許其所屬學校圖書館得保存及利用。   三、送交國家圖書館之論文或相關報告內容,應以提供公眾閱覽為原則,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為例外,並由各大學認定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之情形,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四、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限制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中之公開發表權及著作財產權中之部分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除此之外,其他利用仍應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取得授權或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規定,爰於第三項明訂,對各該著作之其他著作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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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位授予法第 16 條規定:「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位授予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位授予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