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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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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一、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二、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前項罰鍰之處罰,由
主管機關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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