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8條,對於以下情形之一者,將處以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1. 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範例:A大學學生B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廣告,宣稱提供代寫論文的服務。B決定使用這個服務,並付費讓他人代寫論文,以此來達到取得學位的目的。如果被查察到,B和提供代寫服務的人都可能根據該法條被處以罰鍰。 2. 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範例:C大學學生D需要交一篇專題報告,但他沒有時間或能力自己完成,於是找來一位具有相關知識的人E代寫報告。E以D的口述為基礎,編寫了一篇專題報告,並將其交給D代表他的作品。如果這個舉動被揭露,D和E都有可能根據該法條被處以罰鍰。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沒有進一步的相關法律條文或案例可以進一步釐清或補充該法條的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二、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前項罰鍰之處罰,由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三、第一項所稱負責人,係指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公司或事業如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教育部即得依規定對負責人處以罰鍰。並提高罰鍰下限。 四、因罰鍰之處罰不限於學校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且可能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均屬教育目的事業,為統一事權,第一項各款之處罰均由教育部為之,爰第二項酌作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三、第一項所稱負責人,係指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公司或事業如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教育部即得依規定對負責人處以罰鍰。並提高罰鍰下限。 四、因罰鍰之處罰不限於學校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且可能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均屬教育目的事業,為統一事權,第一項各款之處罰均由教育部為之,爰第二項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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