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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項施行前,專科學校、大學附設專科部、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進修學校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大學、其附設進修學校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授予學位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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