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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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名額及申請條件規定如左: 一、獎學金:發給成績較優之研究生,名額以所為單位。碩士班每所研究生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十名者,每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十名而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博士班每所研究生三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三名者,每三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三名而滿二名者,亦得增設一名。 二、助學金:發給未領本獎學金之研究生。 三、研究生領取本獎、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外兼職,均須義務協助校內有關研究或教學工作;如在校內兼職兼薪、領有其他獎學金,其金額高於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獎、助學金。 四、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其所領研究補助費,未高於本獎學金金額者,得兼領本獎、助學金。但同一時間內,以領有一項研究補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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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2條,研究生獎、助學金的名額及申請條件如下: 1. 獎學金:發給成績優秀的研究生,名額根據所在單位來決定。碩士班每所研究生在十名以下時,可以設置一名獎學金;在十名以上時,每十名可以增設一名,不足十名但超過六名時,也可以增設一名。博士班每所研究生在三名以下時,可以設置一名獎學金;在三名以上時,每三名可以增設一名,不足三名但超過二名時,也可以增設一名。 2. 助學金:發給未領取獎學金的研究生。 3. 研究生領取獎、助學金的人,不得在校外兼職,都需要在校內義務協助相關的研究或教學工作;如果在校內兼職並且領取其他獎學金,而該獎學金金額高於本獎學金,則不能同時領取本獎、助學金。 4. 研究生參與與主修相關的專題研究時,可以兼領本獎、助學金,前提是所領取的研究補助費金額沒有超過本獎學金金額,但同一時間內只能領取一項研究補助。 舉例:如果一所大學的碩士班總共有15位研究生,則可以設置2名獎學金。如果一位研究生同時領取了校外的其他獎學金,且該獎學金金額高於本校的獎學金,則不得再領取本校的獎學金。如果一位研究生參與了一項專題研究且獲得了研究補助費,但該費用沒有超過本校的獎學金金額,則可以同時領取本校的獎學金。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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