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名額及申請條件規定如左: 一、獎學金:發給成績較優之研究生,名額以所為單位。碩士班每所研究生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十名者,每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十名而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博士班每所研究生三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三名者,每三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三名而滿二名者,亦得增設一名。 二、助學金:發給未領本獎學金之研究生。 三、研究生領取本獎、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外兼職,均須義務協助校內有關研究或教學工作;如在校內兼職兼薪、領有其他獎學金,其金額高於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獎、助學金。 四、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其所領研究補助費,未高於本獎學金金額者,得兼領本獎、助學金。但同一時間內,以領有一項研究補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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