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究生獎、助學金碩士班以發給第一、二學年為原則,博士班以發給第一、二、三學年為原則。 本獎、助學金每學年之發給,新生自註冊之月份起,二年級以上學生自八月份起,並均發至翌年七月底止。但畢業生則發至畢業之次月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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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獎、助學金碩士班以發給第一、二學年為原則,博士班以發給第一、二、三學年為原則。 本獎、助學金每學年之發給,新生自註冊之月份起,二年級以上學生自八月份起,並均發至翌年七月底止。但畢業生則發至畢業之次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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