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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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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營業循環基金,並以國立臺灣大學為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該基金是根據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設置的非營業循環基金,並由國立臺灣大學擔任管理機關。 該基金的設立目的是為了農林畜牧作業相關的經營、管理、保育等活動,並提供相關的收入與支出,以確保資金的合理運用與管理。管理機關國立臺灣大學負責監督與執行該基金的相關業務。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依照該基金的相關規定,例如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的相關法條,以及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相關文件和指引。其中,辦法的最新版本和文件可作為參考資料,以了解該基金的具體運作和管理要求。

  • 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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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國立臺灣大學為管理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