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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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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空中大學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轉教育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空中大學在辦理招生作業時應該組織招生委員會。招生方式可以是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進行。相關的招生規定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的則需要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的則需要報請直轄市政府轉教育部核定。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空中大學在招生方面有一個統一的規範,並且要求依照指定的程序進行招生工作,以確保招生的公平與公正。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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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各空中大學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