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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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空中大學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轉教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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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空中大學在辦理招生作業時應該組織招生委員會。招生方式可以是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進行。相關的招生規定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的則需要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的則需要報請直轄市政府轉教育部核定。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空中大學在招生方面有一個統一的規範,並且要求依照指定的程序進行招生工作,以確保招生的公平與公正。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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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